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一、引言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是为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规范中央储备粮的管理,保障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而制定的法规。本条例适用于中央储备粮的储存、轮换、动用及相关活动。
二、中央储备粮的储存
- 储存布局与设施
中央储备粮的储存布局应合理,确保粮食储存安全。各级储存设施应具备防水、防潮、防虫、防鼠等功能,确保粮食不受污染和损害。
- 储存条件与标准
中央储备粮的储存应符合国家粮食储存标准,包括温度、湿度、通风等条件。各级储存单位应定期对储存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 储存管理
中央储备粮的储存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包括粮食入库、储存、出库等环节的管理。各级储存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储存管理制度,确保粮食储存安全。
三、中央储备粮的轮换
- 轮换原则
中央储备粮的轮换应遵循“先进后出、均衡有序、保持规模、防止陈化”的原则。各级储存单位应根据粮食品质和储存年限等因素,合理安排轮换计划。
- 轮换周期
中央储备粮的轮换周期应根据粮食品质和储存年限等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粮食储存年限超过一定年限后,应安排轮换。
- 轮换操作
中央储备粮的轮换操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包括粮食入库、出库、检验、结算等环节。各级储存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轮换管理制度,确保轮换操作规范、安全、高效。
四、中央储备粮的动用
- 动用原则
中央储备粮的动用应遵循“确保安全、保障供应、稳定市场”的原则。各级储存单位应根据国家粮食调控需要,合理安排动用计划。
- 动用程序
中央储备粮的动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包括申请、审批、动用等环节。各级储存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动用管理制度,确保动用操作规范、安全、高效。
- 动用监管
中央储备粮的动用应接受国家粮食主管部门的监管。各级储存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管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动用数据和信息。
五、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粮食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按照规定使用中央储备粮的;
- 因管理不善造成中央储备粮损失、霉变的;
- 擅自串换中央储备粮的;
- 虚报、瞒报中央储备粮数量的;
- 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六、附则
- 解释权
本条例由国家粮食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生效时间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各级储存单位应严格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确保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同时,各级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中央储备粮的监管,确保中央储备粮的储存、轮换、动用等活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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