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与伤残鉴定,一文讲清两者区别

伤情鉴定与伤残鉴定,一文讲清两者区别

楼蕊竹 2024-12-29 未命名 864 次浏览 0个评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而伤残鉴定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 等级划分不同: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致残程度则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
  • 二、与伤残相关的其他鉴定

    1. 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护理依赖是指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在治疗终结后,仍需他人帮助、护理才能维系正常日常生活。其程度分为完全、大部分和部分护理依赖。
    2. 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误工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的时间;护理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营养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三、注意事项

    1. 损伤程度鉴定、伤残程度鉴定若是针对活体损伤,一般需要被鉴定人前往鉴定机构查体。
    2. 涉及专项检查的,被鉴定人要配合鉴定机构的检查。

    四、被害人拒绝做鉴定怎么办?

    问:伤情鉴定是否必须被害人到场?被害人拒绝做鉴定,能否依据诊断证明等进行鉴定? 答: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对于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案件,被害人拒绝鉴定的,可以进行沟通说服,并告知其可能出现的不利后果。如其无正当理由仍不配合,应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视其为拒绝鉴定。在此情况下,如果法医认为可以采取文证检验的方法,可依据现有病历、图像、检验报告、诊断书等得出鉴定意见。如果不能得出明确鉴定意见的,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相关审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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