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具有特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撤销案件。但如果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进一步侦查的,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撤销案件,继续侦查。撤销案件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停止侦查活动,并解除相关的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
这意味着,采取强制的侦查期限是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的12个月,未采取强制的侦查期限是立案之日起的2年。在这两个期限内,如果仍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依法作其他处理的,应当撤销案件。但如果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经省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可以继续侦查,否则必须按期限办理。
如果在侦查期限内,公安机关存在拖延、不作为等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院、监察机关检举、控告,也可以向省政府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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