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人事职能部门职责:
- 制订、修改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 负责办理录用、调动、离职员工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
-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告知员工保险参保时间、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公司和个人承担的保险缴费比例、保险缴费情况和办理进度,并向财务职能部门发函人事变动和社保变动情况。
- 制发公司所在地区社会保险缴纳基数调整、保险缴费比例变化等文书。
- 结合公司年度招聘计划和现有人员编制实力情况,编制公司年度员工社会保险预算。
- 填报月份单位员工社会保险计提表、月份社会保险缴纳汇总表,并向财务职能部门提交。
- 编制月份社会保险报告表。
- 处理员工社会保险与社保机构相关事宜。
第五条 财务职能部门职责:
-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社会保险的会计核算。
- 协助人事职能部门规范社会保险管理报告表、计提表、汇总表。
- 指导人事职能部门编制、规范单位社会保险预算。
- 定期与社会保险职能部门核对社保明细。
第三章 保险缴纳
第六条 社保费用由公司统一逐月、足额缴纳,并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员工的各项保险缴费情况。
第七条 社保费用委托银行按月代缴的,应与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协议按规定审批。
第八条 保险新增、转入时间
公司在员工签订完毕劳动合同一个月内,根据当地社保规定于25号前为其办理完毕社会保险新增或转入手续。
第九条 社保缴纳增员规定:
- 员工入职时间在15日(含)之前的,员工社保列当月增员处理;入职时间16日(含)之后,员工社保列下月增员。
- 员工入职前造成个人社保未缴的,经员工本人申请,可以代为补缴,其社保费用由员工个人承担。
第十条 当员工转入社会保险时,员工应与公司作出协商承诺保险转入时间范围,并在承诺时间内办理完毕保险转入的手续。
第四章 保险停保、转出
第十二条 停保时间
公司与员工办理完毕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后,须在一个月内为员工办理完毕保险停保减员手续,并停止为其缴交社保费用。
第十三条 转出时机
- 员工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但未办理完成离职手续即离开单位的,单位有权在一定期限内通知员工办理完成其余离职手续,经单位通知仍不办理的,单位按照社保规定,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有权追究其相关责任。
- 离职员工需办理保险转出手续的,须提供现任公司保险转出的相关证明文件或介绍信。
- 已离职员工申请办理保险转出手续时,公司应对该员工结算清各项费用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 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在退休时间截止月份办理停保。
第五章 保险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当地社保中心本年度核定的基数作为本年度员工保险缴费基数,并将已核定的基数明细报公司备案。
第十五条 员工从原公司将社会保险转入本公司的,若原缴费基数与单位规定的缴费基数不同,应调整为本公司的缴费基数。如不能调整,需暂沿用原缴费基数缴纳的,经上报公司负责人批示后执行,超出公司同级别缴纳的费用部分由本人承担。
第十六条 新入职员工的社保基数应以入职第一个月的工资为基数。
第六章 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员工可依法享受各项保险待遇,公司按照国家和当地社保机构规定按时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并确保公司和员工个人利益不受损害。
第七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 及时办理与职工新聘用、调岗和辞退相关的保险关系的初建、增减、企业间转移、撤保、续约等事务。
第八章 会计核算
第三十二条 员工社会保险会计核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九章 档案资料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员工保险档案资料管理,做到真实、完整、实用、安全。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职能部门会同财务中心制定、修改和完善。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人力资源职能部门和财务职能部门。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与当地政府规定相抵触时,以当地政府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算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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