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红星新闻报道:11月16日,江苏南通的黄先生在网上发帖求助称,他女儿33岁,患有精神分裂症,4月发病期间用手机在某公益平台操作捐款100万元。经过家人的交涉,部分慈善组织在收到证明材料后陆续退回50多万元,但捐给灯塔慈善救助基金会的40多万元却被拒退。
11月16日,红星新闻致电灯塔慈善救助基金会负责人吴先生,但对方在得知记者身份后挂断电话,之后也不再接听。
据黄先生介绍,女儿在2020年患上精神分裂症,并因此辞职。由于女儿不上班,家人很生气,与她发生争执,导致她抑郁。黄先生5月份发现女儿捐款100多万元。在出示女儿的患病记录后,部分机构退还了捐款,但灯塔慈善救助基金会拒绝归还。
黄先生表示,这100万是全家一起的积蓄。记者询问为何没有限制女儿使用手机,黄先生回应称,如果限制女儿使用手机,她就可能自杀。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青表示,在网络中涉及到资金往来的捐款、打赏、购买商品服务等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范畴。按照我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在该事件中,核心问题为当事人是否为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据黄先生出具的司法鉴定材料显示,被鉴定人自2024年4月14日至目前,为精神分裂症发病期,4月15日至30日捐款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黄先生表示,若无法与基金会协商一致,他可能会到法院起诉要回女儿误捐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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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韩淼宇 审核:王世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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