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
一、引言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年休假制度
- 年休假天数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 年休假安排
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年休假待遇
- 年休假期间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 年休假期间福利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单位应当保持其标准不变,继续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福利待遇。
四、执行与监督
- 单位执行
各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年休假档案,记录职工的年休假情况。对于未按照规定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 法律责任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未休年休假天数,对单位处以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五、附则
- 细则制定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 解释权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国务院。
- 生效时间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结语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出台,体现了国家对于职工休息权的重视,是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应当认真执行本条例,确保职工享受年休假权益,增强职工的归属感和幸福感,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同时,广大职工也应当自觉维护自身权益,合理利用年休假,保障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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